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黃永全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被上訴人 鐘培滄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5月16日簽訂借據(下稱系爭借據),伊已交付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150萬元及等值150萬元之泰達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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