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依該條規定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八、另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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