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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五節 判決

第389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裁判引用 575,998瀏覽 1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388條條文十圖次條第390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原始字元缺損〕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389 條位於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五節 判決。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

4. 行為層: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5. 條件層: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389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法律效果(Effect):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F2: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F3: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389 條及其所屬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五節 判決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389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五節 判決。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575,998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5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SLDM(法院代碼) 115年度附民字第384號|案由:未辨識案由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年度訴字第82號|案由:損害賠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簡字第2號|案由:清償借款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訴字第1092號|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年度苗簡字第255號|案由:未辨識案由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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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附民字第384號·SLDM(法院代碼)·20260604

…萬2,015元,及自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執行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定有明文。本件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刑事訴訟法第491條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徵收及應於終局判決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規定,本件即不須徵收裁判費,亦毋庸於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何方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第502條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

114年度訴字第109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3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之,爰不另為假執行擔保金之諭知。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115年度苗簡字第255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0260603

…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42,611元,及自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既經本院依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應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係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401號裁定移送前來,依上揭法律規定,係免納裁判費,且…

115年度簡字第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3

…%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一項部分,業據其撤回,此部分訴訟費用(占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約81%)應由原告負擔。被告敗訴部分(占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約19%)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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