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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五節 判決

第38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裁判引用 732,402瀏覽 1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385條條文十圖次條第387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386 條位於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五節 判決。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4. 行為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5. 條件層: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386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法律效果(Effect):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F2: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F3: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386 條及其所屬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五節 判決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386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五節 判決。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732,402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5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婚字第61號|案由:離婚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訴字第2355號|案由:清償借款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訴字第2289號|案由:清償借款等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訴字第1767號|案由:清償借款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年度金簡易字第31號|案由:損害賠償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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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婚字第61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5

…婚字第61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73年5月16日結婚,婚後被告即離家出走,兩造分居已達40餘年,兩造間之婚姻關係顯已破裂,無回復之可能。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四、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條項本文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

115年度訴字第176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60604

…提出之本院民事庭115年3月3日北院信民科安字第1150004612號函(見本院卷第37頁),永恩公司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則其既尚未踐行清算程序,法人格現仍存續,就本件訴訟自有當事人能力。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永恩公司於112年10月12日邀同被告張進展(下稱張進展,以下與永恩公司合稱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80,122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2年10月13日起至117年10月13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計息(違約時利率為1.72%),並應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被告除應依約給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另按上開約…

115年度金簡易字第3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0260604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萬元,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減縮請求金額為29,985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3年12月5日某時起,經由真實身分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挪威鮭魚」之人所招募,進而加入「挪威鮭魚」、真實身分亦不詳、飛機暱稱「顧寶明」、「杜」、「霸王姬」、「麥加」及「陳鈺安」等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透過飛機群組彼此聯繫,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系爭詐欺集團),並在系爭詐欺集團內擔任提款車手之角色,約定以每次提領金額之0.5%作為報酬,每日結算報酬。而其在系爭詐欺集團內之分工,主要係聽從…

115年度訴字第228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60604

…定有明文。查本件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O利代償金約定書第4條第5項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3年7月1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15條、第16條約定,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計算至清償日止。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再者,被告自原告於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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