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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五節 判決

第385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

裁判引用 343,653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384條之1條文十圖次條第386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385 條位於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五節 判決。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

4. 行為層: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5. 條件層: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真實發現、武器平等與證明風險公平分配。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385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法律效果(Effect):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F2: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F3: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385 條及其所屬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五節 判決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385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五節 判決。

ALLOCATION 風險配置:真實發現、武器平等與證明風險公平分配。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343,653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4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訴字第2680號|案由:清償借款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案由:分割遺產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婚字第167號|案由:離婚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年度苗小字第275號|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真實發現、武器平等與證明風險公平分配。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開啟圖表工作區
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訴字第268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60604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公布之書面資料為準。 本站建議使用 I…

115年度苗小字第275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0260603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3

…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乙OO、丙OO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與被繼承人丁OO婚後並未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被繼承人丁OO嗣於民國114年3月20日過世,原告與其婚姻關係即告消滅,原告自得於分割遺產前,先依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而被繼承人丁OO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一所示,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387,340元,原告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二所示,價值共47,037元,兩人剩餘財產之差額為1,340,303元,故原告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平均分配該差額670,152元,並先自被繼承人遺產中先行…

115年度婚字第16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3

…戶籍謄本所附結婚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是我國應為兩造共同住所地,則本件離婚事件之準據法,依上開規定,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A01與被告即越南國人鄧氏梅於113年9月17日在越南結婚,並於114年1月2日於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約定以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3樓為住居所,詎被告於114年2月入境臺灣後,114年5月至6月間便搬離上開住所,且不讓原告知悉其住居地,僅能偶爾以通訊軟體聯繫,致兩造未共同生活達1年,可認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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