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第一項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卡蹓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蹓遊覽車公司)有12萬股之股份存在」(見本院卷第5頁),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擴張該聲明為「請求確認原告對卡蹓遊覽車公司有48萬股之股份存在」(見本院卷第102頁),其聲明之股份數雖有增加,然擴張聲明前後所主張之理由均為其已受讓訴外人陳志青所持卡蹓遊覽車公司、被告卡蹓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卡蹓旅行社公司)之股份、出資額,僅係於起訴時未釐清自己與陳志青於卡蹓遊覽車公司所有之股份數,經本院提示該公司發起人名冊後始予擴張,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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