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PingLexAI™Beta民事訴訟法知識平台AI
法條圖表程序裁判

正在載入研究工作區

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PingLexAI™Beta民事訴訟法知識平台AICivil Procedure Intelligence · CCP-AI

以 DJS 數位法學方法論解構民事訴訟法,協助研究者建立可追溯、可比較、可視覺化的程序法脈絡。

民訴八編 · 16 章 · 逐條十圖 · 有限裁判樣本

研究入口

法條逐條釋義DJS 圖表工作區核心程序研究室CEF 因子比較

網站地圖

PiSuAI 引用式問答裁判檢索與統計九圖審核庫會員研究工作區常見問題服務條款

資料來源與技術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裁判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reportBase 實驗機鏡像僅供補充查核;裁判仍以司法院官方原文為準方法論與介面:PingLexAI™ 授權錯誤、權利與資料問題回報
Patent PendingPingLexAI™ Beta

本平台提供法學資訊整理、視覺化與技術示範;AI 生成內容可能不完整或有誤,且不構成法律意見、律師委任、個案建議或結果保證。法規與裁判應以官方原始來源為準,使用者就具體案件仍應諮詢合格律師並自行核驗引用資料。

© 2026 PingLex™ 評律數位科技服務條款常見問題內容回報CCP-AI · PiSuAI · Beta · Patent Pending
返回法條庫
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一節 起訴

第255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裁判引用 213,168瀏覽 1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254條條文十圖次條第256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255 條位於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節 起訴。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4. 行為層: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5. 條件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程序知悉、陳述機會與訴訟安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255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法律效果(Effect):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F2: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F3: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255 條及其所屬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節 起訴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255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節 起訴。

ALLOCATION 風險配置:程序知悉、陳述機會與訴訟安定。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213,168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3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案由:離因損害賠償、返還代墊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5年度訴字第3號|案由: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年度勞簡字第28號|案由:給付資遣費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程序知悉、陳述機會與訴訟安定。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開啟圖表工作區
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訴字第3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0260604

…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第一項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卡蹓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蹓遊覽車公司)有12萬股之股份存在」(見本院卷第5頁),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擴張該聲明為「請求確認原告對卡蹓遊覽車公司有48萬股之股份存在」(見本院卷第102頁),其聲明之股份數雖有增加,然擴張聲明前後所主張之理由均為其已受讓訴外人陳志青所持卡蹓遊覽車公司、被告卡蹓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卡蹓旅行社公司)之股份、出資額,僅係於起訴時未釐清自己與陳志青於卡蹓遊覽車公司所有之股份數,經本院提示該公司發起人名冊後始予擴張,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予准許…

114年度勞簡字第28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0260604

…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58,967元、特休未休轉換工資45,74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以民國115年2月3日民事準備㈢狀擴張及更正請求金額為110,208元,復以115年4月8日民事減縮聲明狀更正為僅請求資遣費59,562元,特休未休轉換工資部分不再為請求,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9,562元,其中58,967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595元自民事準備㈢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所為乃縮減應受判決之聲明,且為被告表示同意,依上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1…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0260604

…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A01原提起反請求,請求A02給付離因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5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77頁),嗣陸續追加並擴張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及擴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最後聲明請求A02應給付835萬427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四第251頁),經核A01追加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請求,與其原離婚等請求基礎事實相牽連,且其變更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請求,係屬聲明之擴張,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A01之主張略以: ㈠兩造於106年7月7日結婚,…

裁判資料為交接來源有限抽樣,僅供研究參考,請以裁判原文及官方資料為準。

檢索更多裁判
Previous Article第254條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原始字元缺損〕同意者……Next Article第256條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