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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一節 起訴

第254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原始字元缺損〕同意者……

裁判引用 10,013瀏覽 1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253條條文十圖次條第255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原始字元缺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第五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但被告及第三人已就第五項之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受理者,不在此限。 關於第五項聲請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原始字元缺損〕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 第六項後段及第十項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254 條位於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節 起訴。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

4. 行為層: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5. 條件層: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僅他造〔原始字元缺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254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法律效果(Effect):僅他造〔原始字元缺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F2: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F3:僅他造〔原始字元缺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254 條及其所屬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節 起訴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254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節 起訴。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10,013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交接統計記錄第 254 條裁判引用 10,013 次;本次匯入的有限裁判樣本未收錄可直接關聯之裁判,不代表實務上沒有相關判決。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開啟圖表工作區
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目前有限裁判樣本中尚無本條關聯資料,不代表實務上沒有相關裁判。

裁判資料為交接來源有限抽樣,僅供研究參考,請以裁判原文及官方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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