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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

第106條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裁判引用 56,898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105條條文十圖次條第107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106 條位於 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

4. 行為層: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5. 條件層: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權利有效救濟。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106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F2: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106 條及其所屬 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106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一編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權利有效救濟。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56,898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1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聲字第11號|案由:返還擔保金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權利有效救濟。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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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司聲字第11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0260603

…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毋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人如已得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而仍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返還者,應認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14年度全字第8號假處分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7號事件訴訟標的相同,且前開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本案訴訟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閱無訛。是以,聲請人就假扣押所欲保全對相對人之請求,既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依首揭意旨,聲請人即得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毋庸待本院另為准予之裁定。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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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Article第105條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Next Article第107條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