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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二章 當事人 ·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