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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逕向最高法院抗告、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再為抗告,準用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以矩形樹圖比較八大 DJS 模組的實際文本量,快速辨識分析重心。
依編次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