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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原始字元缺損〕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第一項之限制……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二章 當事人 ·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