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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以矩形樹圖比較八大 DJS 模組的實際文本量,快速辨識分析重心。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