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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 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
以矩形樹圖比較八大 DJS 模組的實際文本量,快速辨識分析重心。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