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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