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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情形……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