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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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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