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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二章 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