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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
以矩形樹圖比較八大 DJS 模組的實際文本量,快速辨識分析重心。
第二章 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