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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始字元缺損〕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五節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