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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以矩形樹圖比較八大 DJS 模組的實際文本量,快速辨識分析重心。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四節 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