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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