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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以矩形樹圖比較八大 DJS 模組的實際文本量,快速辨識分析重心。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