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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一項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