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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二項文書,法院認有送達之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繕本或影本。
以矩形樹圖比較八大 DJS 模組的實際文本量,快速辨識分析重心。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