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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由舉證人提出之期間。 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