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載入研究工作區
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 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原始字元缺損〕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以矩形樹圖比較八大 DJS 模組的實際文本量,快速辨識分析重心。
第一章 法院 · 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