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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下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 一、同居或曾同居人之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分上之事項。 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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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