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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下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 一、同居或曾同居人之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分上之事項。 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