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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通知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為證人者,審判長應併通知該管長官提送到場或派員提解到場。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