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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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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院 · 第一節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