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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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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