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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 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