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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以矩形樹圖比較八大 DJS 模組的實際文本量,快速辨識分析重心。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