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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節錄: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將 CEF 研究索引中的文本結構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定要件、法律權重或法律結論。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一節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