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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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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一節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