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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原始字元缺損〕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六節 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