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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六節 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