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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將其在言詞辯論時所為之聲明或陳述記載於書狀,當場提出,經審判長認為適當者,得命法院書記官以該書狀附於筆錄,並於筆錄內記載其事由。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五節 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