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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 法院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五節 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