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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者,法院得在該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四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