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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二節 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