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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前項聲請,應於前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將 CEF 明示因子的文本密度視覺化;數值代表結構化文本量,不代表法律權重。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五節 訴訟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