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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編 總則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第一編 總則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