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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八編 · 16 章 · 逐條十圖 · 有限裁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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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法條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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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現行條文
8
現行編次
16
資料章序
Eight 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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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章序導覽

找到 3 筆現行條文
§

第241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 訴訟卷宗引用 866瀏覽 1
§

第242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第五章 訴訟卷宗引用 9,849瀏覽 0
§

第243條

第一編 總則

現行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第五章 訴訟卷宗引用 253瀏覽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