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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 · 第一章 法院 · 第一節 管轄

第8條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裁判引用 254,090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7條條文十圖次條第9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8 條位於 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法院/第一節 管轄。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4. 行為層: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5. 條件層:依本條完整文義與體系位置判斷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8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依本條完整文義與體系位置判斷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8 條及其所屬 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法院/第一節 管轄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8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法院/第一節 管轄。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254,090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5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38號|案由: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4164號|案由:人簽訂信用貸款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4159號|案由: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4118號|案由:強制執行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91號|案由: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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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3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0260604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賴韻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836元,及自民國115年0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賴韻竹於民國113年06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115年度司促字第1411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4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11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余世瑛 債 務 人 張銘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參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銘鋙於民國(下同)113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46萬元整,其中199萬元整借期起於113年01月19日至143年01月19日屆滿;624萬元整、23萬元整借期均起於113年01月19日至133年01月19日屆滿,利率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22%。並約定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

115年度司促字第1416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4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1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趙國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96年02月0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趙國新於民國92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

115年度司促字第1415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4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1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韋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114年0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韋翔於民國107年05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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