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賴韻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836元,及自民國115年0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賴韻竹於民國113年06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正在載入研究工作區
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