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載入研究工作區
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529 條位於 第七編 保全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
4. 行為層: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5. 條件層: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529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法律效果(Effect):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F2: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F3: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529 條及其所屬 第七編 保全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529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七編 保全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9,052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交接統計記錄第 529 條裁判引用 9,052 次;本次匯入的有限裁判樣本未收錄可直接關聯之裁判,不代表實務上沒有相關判決。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目前有限裁判樣本中尚無本條關聯資料,不代表實務上沒有相關裁判。
裁判資料為交接來源有限抽樣,僅供研究參考,請以裁判原文及官方資料為準。
檢索更多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