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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519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裁判引用 127,827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518條條文十圖次條第521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519 條位於 第六編 督促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4. 行為層: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5. 條件層: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程序知悉、陳述機會與訴訟安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519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F2: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519 條及其所屬 第六編 督促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519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六編 督促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程序知悉、陳述機會與訴訟安定。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127,827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5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5年度補字第10號|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訴字第857號|案由:清償借款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年度審訴字第416號|案由:清償借款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補字第254號|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補字第245號|案由:清償債務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程序知悉、陳述機會與訴訟安定。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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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補字第10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0260604

…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4,000元,及自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按日息萬分之5.4(即週年利率19.71%)計收之違約金,被告並於同年5月13日對該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則原告前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即為本件起訴日。而依上開規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前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2,911元(計算式如附表:債權本金+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26日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

115年度審訴字第416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0260603

…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前以被告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3533號核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係因兩造間「車輛貸款契約書」而生之訴訟,而觀諸兩造於民國113年5月11日簽訂之車輛貸款契約書第二十五條本文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8頁),是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將來涉訟乙節,已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又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兩造間因上開借款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

115年度訴字第857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0260603

…8年台抗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固有明文。然債權人為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而向專屬管轄之法院為聲請,因債務人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而視為起訴後之程序,應依一般訴訟程序進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44號裁定意旨參照),已非依督促程序,自無再依督促程序而受專屬管轄之限制。 二、經查: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5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視為起訴,已無督促程序專屬管轄之適用,而應適用一般訴訟程序管轄規定。又被告之戶籍址固屬本院轄區,有其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1號卷【下稱司促卷】第17頁),惟原告本件係依兩造於民國113年8月28日簽訂之個人金融車輛貸款契約…

115年度補字第245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2

…5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沈玉恭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萬5,359元,及自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後之利息、違約金不予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3萬5,3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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