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昆龍發支付命令,經查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影本影本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史塔克國際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李昆龍為史塔克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開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本件支票應係債務人李昆龍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史塔克國際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李昆龍既非發票人及背書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另查史塔克國際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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