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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513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前項裁定……

裁判引用 118,419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512條條文十圖次條第514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513 條位於 第六編 督促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4. 行為層: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5. 條件層: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513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法律效果(Effect):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F2: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F3: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513 條及其所屬 第六編 督促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513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六編 督促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118,419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4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72號|案由:對債務人張永清發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案由:對債務人李昆龍發給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案由:對債務人廖瑞和發給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1894號|案由:對債務人林志昇發支付命令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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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3

…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昆龍發支付命令,經查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影本影本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史塔克國際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李昆龍為史塔克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開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本件支票應係債務人李昆龍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史塔克國際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李昆龍既非發票人及背書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另查史塔克國際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

115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3

…迅即補正,惟於115年5月26日又具狀表示其無權自行查調,請求本院依職權查明等語,而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債務人年籍資料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是本件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公布之書面資料為準。 本站建議使用 IE10 以上瀏覽。 瀏覽人次:1,256,…

115年度司促字第1189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3

…度司促字第11894號 債 權 人 祥順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敬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志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南投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7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3

…促字第139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永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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