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5日112年度沙小字第526號、113年3月4日113年度小上字第23號確定裁判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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