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調取該等卷宗核閱無訛。然再審原告遲至114年6月18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再審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顯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又再審原告亦未表明有何事後知悉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且未敘明原確定判決究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所列法定再審事由,及有何符合各該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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