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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49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裁判引用 45,632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495條之1條文十圖次條第497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496 條位於 第五編 再審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

4. 行為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5. 條件層: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496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法律效果(Effect):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F2: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F3: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496 條及其所屬 第五編 再審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496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五編 再審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45,632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5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臺灣高等法院 115年度聲再字第42號|案由:再審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仲訴字第15號|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年度聲再字第6號|案由:再審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開啟圖表工作區
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4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3

…院調取該等卷宗核閱無訛。然再審原告遲至114年6月18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再審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顯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又再審原告亦未表明有何事後知悉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且未敘明原確定判決究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所列法定再審事由,及有何符合各該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

115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260602

…請款辦法完成上開工程,經再審被告現場查驗確認。然原確定判決僅提及上開部分照片,片面認定照片僅能證明伊進場施作,未全面斟酌上開證物,而如經斟酌,則伊施作工程之有用價值,將高於原確定判決認定上開52,500元,並可受較有利益裁判。故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之再審事由,爰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上訴部分,其中關於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被告114萬4,500元本息,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不包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不當,或不備理由之情形(最高法院115年度台再字第2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所謂…

115年度聲再字第42號·臺灣高等法院·20260601

…服,對甲裁定提出「抗告」,經本院認甲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抗告,亦非同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或第486條第2項規定得提出異議之裁定,而於115年3月5日以裁定駁回其「異議」(下稱乙裁定),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3款、第497條規定,對乙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15年4月22日以115年度再抗字第5號裁定認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駁回其聲請(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人復依同上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原確定裁定聲請本件再審,以:伊已就甲裁定提出合法「抗告」並非「異議」,法院裁定主文與理由顯有矛盾,又漏未斟酌如附表所示足以影響裁定結果之重要證物、適用民法第98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及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顯有錯誤、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伊於115年3月15日復原取得附表所示再證11、12對話錄音等新證據且與再證10比對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定等語,並聲明:㈠原確定裁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0260529

…法第507條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準用之。查: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所載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70號)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7、第496條第1項第2、9、10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爰不待補正,逕以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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