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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481條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裁判引用 59,488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480條條文十圖次條第482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481 條位於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4. 行為層: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5. 條件層:依本條完整文義與體系位置判斷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級救濟、裁判品質與法安定性平衡。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481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依本條完整文義與體系位置判斷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481 條及其所屬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481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級救濟、裁判品質與法安定性平衡。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59,488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3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重上字第35號|案由:分割共有物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重上字第155號|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上字第218號|案由:分割共有物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級救濟、裁判品質與法安定性平衡。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開啟圖表工作區
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3年度重上字第15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260603

…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所明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且無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一)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部分之公告現值計算,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上訴人聲明第一項(二)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7,9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386,558元(9,988,623+10,397,935=20,386,558),應徵第三審上訴之裁判費314,898 元…

113年度上字第218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260603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5,967元。上訴人僅繳納80,779元,尚應補繳15,188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

113年度重上字第35號·臺灣高等法院·20260603

…17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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