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15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260603
…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所明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且無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一)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部分之公告現值計算,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上訴人聲明第一項(二)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7,9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386,558元(9,988,623+10,397,935=20,386,558),應徵第三審上訴之裁判費314,898 元…
113年度上字第218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260603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5,967元。上訴人僅繳納80,779元,尚應補繳15,188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
113年度重上字第35號·臺灣高等法院·20260603
…17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